公 告
11月24日,有媒体刊出了《四种燃气器具被淘汰》的报道,我处对此澄清如下:
1、我处从未作过“四种燃气器具被淘汰”的表述;
2、我处并无“淘汰燃气器具”的法定职能,也从未作出过此类行政决定;
3、我处组织对入编《2006年南京市燃气器具销售产品合格目录》的燃气器具品牌的安装维修服务进行跟踪测评,旨在推动燃气器具品牌企业进一步重视安装维修工作,优选合作单位,加强售后服务管理,从而向广大用户提供优质的品牌服务,该项活动不属行政执法,也无“淘汰燃气器具”的任何内容;
4、我们吁请相关媒体与相关企业尽快充分沟通,消除误解。
南京市燃气管理处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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