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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燃气行业2007年12月份服务质量检查情况 | ||||
| 序号 | 时间 | 投诉人 | 用户投诉情况 | 处理情况 |
| 1 | 2007.12.5 | 潘先生 | 在扬子百江浦厂煤气站换气,且是集资户,但该煤气站一直都是按市场价收费。 | 扬子百江浦厂站点负责人已向潘先生沟通、解释,其表示理解。后扬子百江和浦厂约定12月17日协商处理此事。 |
| 2 | 2007.12.13 | 胡先生 | 12月5日打电话到华润要求送气,送来以后发现打不着火,12月6日开始打投诉电话,但一直打不通。12月7日上午才与华润投诉联系上,……下午3点左右当时送气的送气工上门后说按退残处理,也就是说要扣1公斤,投诉人不愿意,且怀疑该气是假气,要求换一瓶。 | 经我处协调,华润公司已按不扣除1公斤的退残标准给胡先生退了气。经回访,胡先生表示满意。 |
| 3 | 2007.12.17 | 公安110 | 仙林邮电学院食堂的煤气管道漏气着火. | 我处派人到现场查看,该处火灾系烧菜时火焰点燃灶具上方的白铁皮制的排烟机上长期未清理的油污,过火面积仅1平方米,与燃气无关。 |
| 4 | 2007.12.20 | 张先生 | 南京液化气公司集资户,具体哪年记不清了,也没有交费单据,有用户证,现在是百江公司的用户,集资费交了2800多元,今年11月才买的房子,搬到紫竹林21号,通管道天然气,已不用液化气包了,想退集资款,打电话给港华公司,说不能退,用户不能认同,要求退款。 | 经了解,张先生新买的房子是86年左右装的的管道气,不符合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99)352号文件规定的自1999年9月1日起对具备安装煤气条件的地区,已缴缴纳液化气设施建设费的用户可以凭用户证和钢瓶冲抵燃气设施建设费。故不能用液化气设施费冲抵86年时安装气的费用。 |
| 5 | 2007.12.20 | 潘先生 | 8月18日反映:天然气管道改造,维修人员在投诉人不在家的情况下,不顾投诉人的反对强行在投诉人家厨房的外墙上安装了一很粗的横管,留下了很大安全隐患。当时港华回复,因未协调好,暂停施工。今天投诉人又来电,说现在港华公司又在此施工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十八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燃气管线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港华公司因用户需要在潘先生家外墙上安装了一根横管,该安装本身按图施工,符合规范要求,希望用户能够理解、配合,我们也已要求港华公司今后在操作中更加规范,向用户做好说服、告知工作。 |
| 6 | 2007.12.26 | 韩先生 | 使用华润公司的液化气,小餐饮用户每户有一个优惠政策20瓶液化气赠送一瓶,其中一个14.5公斤的钢瓶有1.5公斤的残液,华润公司给予的解释是:"已经有20瓶赠一瓶的优惠政策,所以不允许退残."韩先生想知道这样的解释是否合理. | 经向华润公司了解,对于用户退残,该公司目前执行两种退残方式:一种是按照国家残退残标准执行;另一种是小餐饮用户采用3个月内用20瓶送1瓶的优惠方式。用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两者中的任何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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