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介绍 | 投诉举报 | 统计报表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行业动态 > 正文

10月1日起严禁无资质企业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
发布日期:2008-06-22 15:57:14   最后更新:2008-06-22 15:57:14   点击数:1627  

10月1日起严禁无资质企业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

    ——南京首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通过现场评审

为加强对我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管理,维护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72号)、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市自今年41日起开始受理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自2008101日起,从事燃气灶具、燃气沸水器、燃气热水器、燃气空调器、家用燃气锅炉等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企业均须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目前,首批申报资料齐全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已经通过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的现场评审,燃气管理部门提醒全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尽快完善合法经营手续。

据悉,我市符合以下条件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均可到燃气主管部门申办资质证书:①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②有固定的、面积大于等于50平米、便于对外开展业务的经营场所(自有经营用房或租赁期5年以上)。③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④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⑤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⑥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⑦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⑧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⑨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⑩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11)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TOP
首页  |  联系方式  |  便民服务  |  统计报表

Copyright © 2025 南京市燃气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95号4楼

苏ICP备07026215号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