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于今年5月1日实施,新条例的实施为全市燃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其中第四条第2款明确“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按照规定的权限,由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条例,明确市区分工管理机制,市住建委与市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划分燃气管理事权意见的通知》(宁建公字〔2014〕1030号),明确市区燃管部门事权划分方案。为了强化提升江宁等五区燃管人员素质,提高行业管理能力和水平,燃管处组织各区燃管人员于10月30日、31日两天开展了燃管业务的培训和研讨。由燃管处各科室负责人着重围绕加强燃气行业监督、推进区域内执法工作、燃气器具资质管理、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许可办理等方面进行授课,并对听课人员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结合各区情况,开展了如何按照要求落实市区两级分工管理的研讨。最后,燃管处领导对整个培训进行了总结,要求各区燃管办要严格落实文件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打牢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基础,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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