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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现将以下单位许可依法注销,特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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