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包括:(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条例》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包括:(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此外,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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